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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易所办事机构
房地产委托评估必须提供:
1.《房地产权证》或经交易确认的《商品房预售契约》或《商品房买卖契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 标的物的名称、座落、结构、范围、面积及平面图。
3. 委托人身份证件,联系地址和电话。
4. 申请评估的理由目的,项目和要求。
5. 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委托办理抵押登记必须提供:
1. 《房地产权证》或经交易确认的《商品房预售契约》连带《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 抵押人及抵押担保人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连带《法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国有、集体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准证明。
3. 三资企业由董事会出具的书面决议书。
4. 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房屋质量鉴定委托办理必须提供:
1. 《房地产权证》或经交易确认的《商品房预售契约》或《商品房买卖契约》或已在国土房产局办理登记的《房屋租凭合同书》。原始技术资料一工程验收证明书,地质资料,原建筑设计图纸,原结构设计图纸(A)基础图,(B)柱表,(C)使用层及毗邻(包括左,右,上,下)结构层平面,(D)相应梁大样,(E)建筑及结构说明:
2. 现有装饰技术资料现有或拟设建筑平面布置图现有或拟设设备布置图,现有或拟设装饰图纸(A)地面、天花、隔断平面图,(B)地面、天花、隔断结构节点、大样图,(C)地面、天花、隔断材料图,(D)卫生间布置及材料图。
3. 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代办房地产权属转移,《房地产权证》换证、发证必须提供:
1. 《房地产权证》或经交易确认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商品房买卖契约》连带《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2. 购房发票和已缴纳各种税、费凭证;
3. 委托人身份证件和私章;
4. 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手房交易确认、办证场面
客户向本代理中心提供及委托其它代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必须明晰和详实,且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凡委托代理业务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手续不符合房地产交易规定的,一律不予接受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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