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贴出售住宅
(即三三四或三七、二二六或二八)
集资统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易确认程序
买卖双方到交易所并提交:
卖方:1、《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2、身份证原件。3、《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上所使用的私章。4、属单位补贴出售或集资统建的需持原出资单位或集资单位的出资情况会知书(交易前可到交易所领取)。5、属赠与的应持赠与《公证书》。
买方:1、身份证原件。2、四方私章。3、正面免冠半身一寸相片一张。4、属法人单位的应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
申请交易
买卖双方当事人亲自到交易所填写《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契约》、《广东省契税纳税申报表》、《汕头市私有(单位自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房地产交易确认申请审批表》,交纳印花税、登报费,领取《寄存房地产所有权证收据》。
办理交易确认
交易管理所进行权属及面积核查、价格评估,登报或公榜征询异议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办理确认手续(计算应补交的地价、交易服务费、契税、政府回收补贴款、单位回收补贴款等税费)。
缴交有关税费
一、
卖方:1、以现行的基准地价的50%补交地价款,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地价=现行基准地价50% ×分摊土地面积).2、付还政府、单位出资补贴部分,(按评估价为基价折40%×政府、单位出资补贴比例)原业权人完成完全产权。3、交易管理费(评估价×1%)。4、房地产评价费=评估价×0.2%。
二、
买方:1、交易管理费(评估价×1、%)。2、契税(评估价×1.5%或3%)。
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发证
买方凭交易管理所出具的《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证明书》连同有关证件,到金园国土房产分局(东夏北路61号)申办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有办理委托办证手续的或想要委托办证的可即时到代理中心办理移交),申领《房地产权证》。
说明:1、上述土地房产出售(转让)、赠与,业权人属法人单位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出售(转让)、赠与的证明文件或股东大会决议、《企业章程》。2、代土地使用人、房屋业权人转让土地房产的需持《委托公证书》;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产转移的,应在法人委托书中注明代理人可代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契约)等文件并随付身份证。
补交地价标准
|
类型
|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间
|
补交地价标准
|
依据文号
|
|
城镇个人原用地
|
1953年以前
|
标定地价的30%
|
汕府[96]104号
|
|
城镇个人原用地
|
19954年至1982年5月31日
|
标定地价的40%
|
汕府[96]104号
|
|
城镇个人原用地
|
1982年6月1日后
|
标定地价的70%
|
汕府[96]104号
|
|
公产地(旧房)
|
|
标定地价的100%
|
汕府[96]104号
|
|
公产地(回迁)
|
|
标定地价的50%
|
汕府[96]104号
|
|
赔偿南墩村民
|
|
标定地价的40%
|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1号
|
|
划拔给机关、事业单位
|
|
标定地价的40%
|
汕府[96]104号
|
|
划拔给企业单位
|
|
标定地价的60%
|
汕府[96]104号
|
|
购买划拔用地商品房
|
1992年7月3日以前
|
150元/平方米
|
汕府[91]124号
|
|
购买划拔用地商品房
|
1992年7月4日以后
|
标定地价的40%
|
汕国土房产[97]112号
|
|
补贴出售、集资统建
|
|
基准地价的50%
|
汕府[95]172号
|
注: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加价系数×用地面积
基准地价由政府定期公布。 |